11月1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》。11月15日《 4+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》正式出炉,标志着全国性的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正式开始。试点地区为北京、天津、上海、 重庆和沈阳、大连、厦门、广州、深圳、成都、西安11个城市(以下简称“4+7城市”)。试点地区委派代表组成联合 采购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,代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实施集中采购,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 事务管理所承担。
本次4+7带量采购方案共涉及阿托伐他汀口服常释剂型等31个品种。文件明确,约定采购量由各试点地区上报确定 ,各试点地区统一执行集中采购结果。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周期中,医疗机构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,并确保完成 约定采购量。各试点地区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基础上,剩余用量可按所在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 关规定,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。本次集中采购以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。若在采购周期 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,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,直至采购周期届满。